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:船舶吨税
第七部分船舶吨税
一、征税范围和税率
1、自我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,应当缴纳船舶吨税。
2、以应税船舶的负责人为纳税人。
3、有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。
二、应纳税额的计算
1、以船舶净吨位为计税依据(定额税率);
2、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%计征。
3、无法提供净吨位证明文件的游艇,按照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0.05吨。
三、税收优惠
1、直接优惠
(1)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;
(2)自境外以购买、受赠、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;
(3)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;
(4)非机动船舶(不包括非机动驳船);这一点经常考查客观题
(5)捕捞、养殖渔船;
(6)避难、防疫隔离、修理、终止运营或者拆解,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;
(7)军队、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;
(8)警用船舶;(警、军)
(9)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、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;(外)
(10)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船舶。本条免税规定,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。
四、征收管理:由海关负责征收;时间:进入港口当日
1、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。
2、未按期缴清税款的,自滞纳税款之日起,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.5‰的滞纳金。
3、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,因修理导致净吨位变化的,吨税执照继续有效。
4、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:1年内补征;纳税人违规:3年内+滞纳金。
5、海关发现多征税款:退+同期活期存款利息;应税船舶发现:3年以内+同期活期存款利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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